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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6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3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柏興水電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柏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大來元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 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9 年2 月11日所為判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001,883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1,3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一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夙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