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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6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抵押權擔保之債權不存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44號 上 訴 人 冠川寶鑽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莉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訂人因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644 號確認 抵押權擔保之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907,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86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姵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