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7號
被 告
即
反訴原告 劉愛玲
訴訟
代理人 洪主民
律師
上列
反訴原告與
反訴被告朝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
債權
不存在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反訴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83,802 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14,5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郭雅妮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