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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7號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劉愛玲 訴訟代理人 洪主民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朝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 不存在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83,802 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14,5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郭雅妮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