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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7號 上 訴 人 朝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純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愛玲間,因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67號確 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訴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6,342 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5,6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郭雅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