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7號
上 訴 人 朝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葉純英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愛玲間,因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67號確
認
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
訴上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6,342 元,應徵第二審
裁
判費15,6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郭雅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