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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重訴字第 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54號 原   告 陳春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捷時雅邁科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 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7 月 15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業於108 年7 月19 日寄存送達於原告住所轄區派出所,據以計算,於同年月29 日發生送達效力,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興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