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54號
原 告 陳春
上列原告與
被告台灣捷時雅邁科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
僱傭關
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7 月
15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業於108 年7 月19
日寄存送達於原告
住所轄區派出所,據以計算,於同年月29
日發生送達效力,此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憑。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
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國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興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