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75號
上 訴 人 鮮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傳旺
訴訟代理人 盧奇南
律師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綠益康生物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
本院108 年度重訴字第75號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
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858
,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93,35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
人檢附之郵政匯票受款人
非本院),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玉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