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重訴字第 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價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75號 上 訴 人 鮮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傳旺 訴訟代理人 盧奇南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綠益康生物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 本院108 年度重訴字第75號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858 ,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3,35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 人檢附之郵政匯票受款人非本院),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玉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