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7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士元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美琴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
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46,008 元,應徵第
二審
裁判費88,3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碧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蕉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