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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重訴字第 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7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士元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46,008 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88,3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碧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蕉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