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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3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38號 聲 請 人 金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上慈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支票 )1 紙,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02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 案,並已刊登於民國107 年10月20日之聯合報,現因申報權 利之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可見上述證券確 為聲請人所遺失,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後3 個月內,向 本院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上開聲請意旨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107 年度司催字第102 號 民事裁定、107 年10月20日聯合報等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 調取本院107 年度司催字第102 號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 又有聲請人之公司登記資料、田頭工業社之商業登記資料附 卷可佐,上開聲請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洪明煥 ┌───────────────────────────────────────────────────────┐ │附表: 108 年度除字第38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 │00│田頭工業社李永勝 │土地銀行虎尾分行 │107年11月7日 │27,717元 │BZA11050│ │ │1 │ │ │ │ │05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