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38號
聲 請 人 金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上慈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支票
)1 紙,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02 號
裁定公示催告在
案,並已刊登於民國107 年10月20日之聯合報,現因申報權
利之
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可見上述證券確
為聲請人所遺失,
爰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後3 個月內,向
本院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
上開聲請意旨
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107 年度司催字第102 號
民事裁定、107 年10月20日聯合報等為證,並經本院
依職權
調取本院107 年度司催字第102 號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
又有聲請人之公司登記資料、田頭工業社之商業登記資料附
卷
可佐,上開聲請
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洪明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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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 年度除字第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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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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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田頭工業社李永勝 │土地銀行虎尾分行 │107年11月7日 │27,717元 │BZA11050│ │
│1 │ │ │ │ │0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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