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40號
聲 請 人 志豪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松竹
訴訟代理人 王美雅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8 號
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4 月23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碧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惠鳳
┌───────────────────────────────────────────────────────┐
│附表: 108 年度除字第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
│01│志豪工業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虎│107年12月15日 │10,080元 │YV068608│ │
│ │張松竹 │尾分行 │ │ │4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