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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4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40號 聲 請 人 志豪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松竹 訴訟代理人 王美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8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4 月23日屆滿,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碧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惠鳳 ┌───────────────────────────────────────────────────────┐ │附表: 108 年度除字第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 │01│志豪工業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虎│107年12月15日 │10,080元 │YV068608│ │ │ │張松竹 │尾分行 │ │ │4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