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62號
聲 請 人 龍喬泰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曾湧清
代 理 人 賴愛金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證券1 張,因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18號
公示催告,並於民
國108 年3 月27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內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1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 年6 月27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庭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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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支票 108 年度除字第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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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備考│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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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鎂山股份│兆豐商業銀行│106 年9 月30日│284,550元 │0000000 │ │
│有限公司│斗六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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