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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事聲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聲明異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事聲字第6號 異 議 人 即 債權人 國興冷凍肉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桂添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胡文豊間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事件, 異議人對本院司法事務官於中華民國109 年7 月20日就本院109 年度司促字第6179號支付命令事件所為駁回異議人支付命令聲請 之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 分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但支付命令經異議者,除有第五百十八條所定或其他不合 法之情形,由司法事務官駁回外,仍適用第五百十九條規定 。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 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一項之異議 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 條之4 第1 項至第3 項分別定 有明文。本件異議人就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09 年7 月20 日以109 年度司促字第6179號支付命令事件所為駁回異議人 聲請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之裁定(下稱原處分),於收受 送達後10日內提出異議,本院司法事務官認其異議無理由而 送請本院裁定,經核與上開規定相符,先予敘明。 二、異議意旨略以:相對人現雖設籍於雲林縣斗六戶政事務所林 內辦公室(即雲林縣○○鄉○○村○○路○ ○○ 號),惟異 議人於支付命令聲請狀另載明相對人目前居住於南投縣○○ 鄉○○路○○號,且異議人之貨品均送至該址,並由相對人簽 收,顯見相對人現確居住於該址,本件支付命令即應再寄送 該址以送達相對人,爰依法聲明異議,請求廢棄原處分,准 予異議人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之聲請等語。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一條、第二 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 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 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 文。督促程序旨在使債權人能循簡便之程序,不經訴訟而取 得逕對債務人財產聲請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惟因債權人就 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無須嚴格證明,債務人除於法定期間內不 附理由提出異議外,並無提出防禦方法之機會,為兼顧債務 人之程序保障,使其能知悉支付命令之存在並及時提出異議 ,民事訴訟法特明定以債務人之住居所,或公務所、事務所 及營業所所在地法院為管轄法院,蓋以此類處所為送達址, 債務人實際上確能收受送達之蓋然性較高,亦便於債務人於 時限內聲明異議。準此,支付命令之聲請為專屬管轄,債權 人向無管轄權之法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時,揆之前揭規定,法 院僅得以裁定駁回其支付命令之聲請。 四、經查,本件相對人現籍設雲林縣斗六戶政事務所林內辦公室 ,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足見該址並非相對人 之住所地。而異議人雖陳稱其貨品均送至南投縣○○鄉○○ 路○○號,並由相對人簽收,顯見相對人現確居住於該址,本 件支付命令即應再寄送該址以送達相對人,然該址非屬本院 轄區,即令相對人現確居住於該址,本院亦無管轄權,則揆 之前開說明,異議人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即 屬不能准許。 五、綜上所述,相對人現籍設雲林縣斗六戶政事務所林內辦公室 ,足見該址並非相對人之住所地。另縱相對人現如異議人所 陳確居住於南投縣○○鄉○○路○○號,本院亦無管轄權,異 議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核發本件支付命令,本院僅得以 裁定駁回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是本院司法事務官駁回異議人 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異議意旨猶執前 詞,指摘原處分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依民事訴訟法第 240 條之4 第3 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姵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