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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再易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再易字第2號 再審原告  黃群瓊即展翅國際企業社 再審被告  桂誠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黎琪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108 年度簡上字第61號確定民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繳納裁判費 及表明應於如何程度廢棄原判決及就本案如何判決之聲明。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6,200 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7第1 項之規定,應徵收再審裁判費4,635 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63 條、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及提出再審之聲明,逾期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冷明珍                  法 官 蔡碧蓉                  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邱明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