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再易字第2號
再審原告 黃群瓊即展翅國際企業社
再審
被告 桂誠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魏黎琪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
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108
年度簡上字第61號確定民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
惟未繳納
裁判費
及表明應於如何程度廢棄原判決及就
本案如何判決之聲明。
經查
,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6,200 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7第1 項之規定,應徵收再審裁判費4,635 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63 條、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及提出再審之聲明,逾期即
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冷明珍
法 官 蔡碧蓉
法 官 吳福森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邱明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