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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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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簡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簡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琩裕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旭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機庫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第二審 上訴之訴訟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1,443 元,應繳第二審 上訴裁判費3,64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宏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