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 年度勞簡字第4 號
原 告 賴聿明
訴訟
代理人 林逸夫
律師
被 告 憶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素妙
訴訟代理人 陳威安
廖哲偉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退休金或
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定民國109 年11月16日星期一下午3 時
0 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宏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