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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簡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退休金或資遣費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 年度勞簡字第4 號 原   告 賴聿明 訴訟代理人 林逸夫律師 被   告 憶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素妙 訴訟代理人 陳威安       廖哲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退休金或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109 年11月16日星期一下午3 時 0 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宏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