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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簡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退休金或資遣費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簡字第4號 被 告 即 上 訴 人 憶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素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聿明間請求給付退休金或資遣費等,上 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第二審上訴之 訴訟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4,436 元,應繳第二審上訴裁 判費2,3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宏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