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 動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上列本院109 年度勞簡專調字第23號
聲請人陳勝彰與相對人新大
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
損害賠償勞動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
110 年2 月4 日下午2 時20分在斗六簡易庭勞動調解室進行勞動
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温文昌
勞動調解委員 林志玩
勞動調解委員 李美惠
書 記 官 張宏清
聲 請 人 陳勝彰 到
相 對 人 新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未到
相對人共同代理人 張素玲 到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250,000 元,給付方式:應於11
0 年2 月8 日前匯入聲請人指定的帳戶內(大埤郵局,局號
:0000000 、帳號:0000000 ,戶名:陳勝彰)。
二、聲請人同意就
本件相關之損害賠償不再繼續請求職災保險。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四、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
以上筆錄
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調解雙方閱覽並無
異議後簽名
聲請人:陳勝彰
代理人:丁詠純律師
相對人代理人:張素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勞動專業法庭
書 記 官 張宏清
勞動調解委員 林志玩
勞動調解委員 李美惠
法 官 温文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