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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補字第 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退休金或資遣費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 年度勞補字第17號 原   告 林阿里 上列原告與被告西螺大同醬油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退休金 或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3,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2,540 元,依據勞動事件處理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應暫免徵 收3 分之2 ,故原告應繳納裁判費847 元(2,540 ÷3 =847 , 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宏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