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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補字第 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36號 聲 請 人 林瀚維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宏虎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 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參日內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新臺幣貳仟 元。 理 由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宏虎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 補償等事件,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20第1 項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2,000 元,茲依勞動事件 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等規定,定相當 期間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 駁回其聲請。 二、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陳秋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姵君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