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36號
聲 請 人 林瀚維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宏虎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
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參日內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新臺幣貳仟
元。
理 由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宏虎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
補償等事件,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
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20第1 項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2,000 元,茲依勞動事件
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等規定,定相當
期間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
駁回其聲請。
二、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陳秋如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姵君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