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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補字第 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38號 聲 請 人 李建和 相 對 人 華美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清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新臺幣貳仟 元,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等事件,依勞動 事件法第15條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規定,應徵 聲請費新臺幣2,000 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等規定,定相當期間命聲請人補繳聲 請費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聲請。 二、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夙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