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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補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5號 聲 請 人 廖三能 上列原告與被告建成環球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 萬陸仟伍佰柒拾陸元,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其訴。 理 由 一、起訴,應繳納訴訟費用。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 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 ,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定有 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5,435,85 4 元(含超時加班費98,662元、休息日加班費及剋扣薪資54 6,856 元、特別休假未休工資195,000 元、未提繳勞工退休 金469,962 元、返還不當得利125,374 元及精神上損害賠償 400 萬元,合計5,435,854 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8 56元。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 ,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 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依此,本件原告請求給付超 時加班費、休息日加班費、未提繳勞工退休金及剋扣薪資、 特別休假未休工資部分合計1,310,480 元,原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14,068元,暫免徵收2/3 後,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 4,689 元【計算式:14,068元×1/3 =4,689.3 ,元以下四 捨五入】。另原告請求返還不當得利及精神上損害賠償部分 合計4,125,374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1,887元。綜此, 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合為46,576元【計算式:4,689元 +41,887元=46,576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曾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松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