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5號
聲 請 人 廖三能
上列原告與
被告建成環球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繳納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肆
萬陸仟伍佰柒拾陸元,
逾期不補正,即裁定
駁回其訴。
理 由
一、
按起訴,應繳納
訴訟費用。又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
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
,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定有
明文。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5,435,85
4 元(含超時加班費98,662元、休息日加班費及剋扣薪資54
6,856 元、特別休假未休工資195,000 元、未提繳勞工退休
金469,962 元、返還
不當得利125,374 元及精神上
損害賠償
400 萬元,合計5,435,854 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8
56元。
惟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
,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
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依此,本件原告請求給付超
時加班費、休息日加班費、未提繳勞工退休金及剋扣薪資、
特別休假未休工資部分合計1,310,480 元,原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14,068元,暫免徵收2/3 後,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
4,689 元【計算式:14,068元×1/3 =4,689.3 ,元以下四
捨五入】。另原告請求返還不當得利及精神上損害賠償部分
合計4,125,374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1,887元。綜此,
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合為46,576元【計算式:4,689元
+41,887元=46,576元】。
三、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
上開金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曾鴻文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松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