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 年度勞補字第7號
聲 請 人 賴聿明
上列原告與
被告憶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
幣(下同)144,003 元(含未提繳勞工退休金7,968 元及勞工保
險給付差額136,035 元,合計144,003 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550 元。
惟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
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
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依
上開規定,本件未提繳勞工退休
金7,968 元屬之,則可暫免裁判費之訴訟標的金額為7,968 元,
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則本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
2 即667 元(計算式:1,000 元×2/3 =667 元,元以下四捨五
入)。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883 元(計算式:1,550 元-
677 元=883 元),茲依民事訴訟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雲林縣○○市○○路○○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
抗告,其餘
不得抗告。
上列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抗告的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
林縣○○市○○路○○號)提出
抗告狀。(須
按他造人數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張宏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