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321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謝娟娟
代 理 人 鄭明和
債 務 人 建發電梯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紀瑞發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433,104 元,
及自民國109 年8 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75% 機動
調整計算之利息,
暨自109 年9 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10% ,超過6 個月者,就超
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
序費用500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
聲請狀)
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
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蔡伊倫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
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
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
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
裁定。
三、
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