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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18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878號 聲 請 人 李雅足       莊美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莊文斐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請求之原 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 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 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511 條、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積欠仲介服務費新臺幣426,724 元為 由,聲請發支付命令,聲請狀請求原因事實所載,聲請 人係任職於相對人所開設之仲介公司,而雙方約定就買賣不 動產之仲介服務費以拆帳方式為分配,故本件聲請之債務人 應為早安房屋仲介有限公司,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莊文 斐,且聲請人二人對債務人早安房屋仲介有限公司之債權應 係各自獨立,亦應分別請求。此經本院分別於民國109 年3 月10日、同年4 月6 日通知命聲請人提出雙方當事人間之勞 務契約,更正聲請狀所載之債務人為早安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並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以 及釋明本件聲請人二人是否為連帶債權人,若對債權人無連 帶債權,請釋明本件欲以何人為債權人,其請求金額為何, 其餘債權人則請撤回而另案聲請,前開補正通知業已合法送 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其逾期未補正,未盡 釋明之責甚明,本院從形式上僅得認定聲請人係以非勞務關 係當事人之相對人莊文斐為本件債務人聲請本院發支付命令 ,於法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