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878號
聲 請 人 李雅足
莊美玲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莊文斐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
當事人及法定
代理人、請求之原
因事實。
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
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
債權
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511 條、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積欠仲介服務費新臺幣426,724 元為
由,聲請發支付命令,
惟據
聲請狀請求原因事實
所載,聲請
人係任職於相對人所開設之仲介公司,而雙方約定就買賣
不
動產之仲介服務費以拆帳方式為分配,故本件聲請之
債務人
應為早安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而非該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莊文
斐,且聲請人二人對債務人早安房屋仲介有限公司之債權應
係各自獨立,亦應分別請求。此經本院分別於民國109 年3
月10日、同年4 月6 日通知命聲請人提出雙方當事人間之勞
務契約,更正聲請狀所載之債務人為早安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並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以
及釋明本件聲請人二人是否為連帶債權人,若對債權人無連
帶債權,請釋明本件欲以何人為債權人,其請求金額為何,
其餘債權人則請撤回而另案聲請,前開補正通知業已合法送
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其逾期
迄未補正,未盡
釋明之責甚明,本院從形式上僅得認定聲請人係以非勞務關
係當事人之相對人莊文斐為本件債務人聲請本院發支付命令
,於法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