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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61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6121號 聲 請 人 佳昌興美術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昭億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寶達克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 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公司設址在新北市林口區,本院轄區,本院 對其無管轄權,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即債務人 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