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6179號
聲 請 人 國興冷凍肉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桂添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胡文豐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督促程序,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
公示送
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
經查相對人
住所設在
雲林縣斗六戶政事務所林內辦公室。是相對人應為送達之處
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依
上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
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