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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62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6221號 聲 請 人 昕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兆民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吳重諄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 款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分別於民國109 年7 月 22日、同年8 月12日通知命於5 日內補正,此項通知亦已分 別於同年7 月24日、同年8 月13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 書在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