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6221號
聲 請 人 昕工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兆民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吳重諄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
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 款規定
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分別於民國109 年7 月
22日、同年8 月12日通知命於5 日內補正,此項通知亦已分
別於同年7 月24日、同年8 月13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
書在卷
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
迄未補正,其聲請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