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7343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博怡
代 理 人 吳修桓
債 務 人 禾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方瑜
債 務 人 李明才
張義順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672,000 元,
及自民國109 年5 月5 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97% 計算
之利息,
暨自109 年6 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
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10% ,超過6 個月者,就超過部分,
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
0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
聲請狀)
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
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
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
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
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
裁定。
三、
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