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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80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8022號 聲 請 人 久富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建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胡文麗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 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 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 條第1 項後段,亦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經查相對人業於民國 107 年8 月10日出境,有其入出國日期紀錄附卷可稽,因督 促程序送達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是依上開法條規定 ,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蔡伊倫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