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8195號
聲 請 人 鴻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茂昌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邱建誌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
債務人為
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
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相對人
住所地在「屏東縣屏東市」,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
詢結果乙件附卷
可佐,
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則依前
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
回。
三、另聲請人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 款規定繳納
裁判
費,
惟因本院就
本件為無管轄權,應予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是不再命聲請人補繳裁判費,附此說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蔡伊倫
附註:
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