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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9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910號 聲 請 人 德樂寶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崴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沈縞橋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二)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三)請求之原 因事實。其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四)應發支付 命令之陳述。(五)法院。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次按 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 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 文。 二、查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所請求者為相對人 向聲請人訂購貨物之貨款40,000元,此外聲請人亦一併請求 就前開貨款債務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6%計算之遲延利息。然聲請人所提出之聲請狀上並未列明相 對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檢附相對人之戶籍謄本等足資確 認相對人人別之釋明文件,另就遲延利息之部分,聲請人亦 未說明為何係按年息6%計算,本院尚無從認定聲請人之請求 有理由。此經本院分別於民國109 年2 月10日、同年3 月4 日通知命聲請人於文到5 日內具狀補正相對人之戶籍謄本, 並釋明利息按年利率6%計算之法律依據為何,該補正通知已 分別於同年2 月11日、同年3 月5 日合法送達於聲請人,有 送達卷書附卷可稽聲請人未補正上開事項,其未盡釋 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