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9402號
債 權 人 王祐旭
債 務 人 崧期冷凍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沛駖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90,000 元,及自附
表
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
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
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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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940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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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日│ 金額(新臺幣) │ 支 票 號 碼 │ 利 息 起 算 日 │
│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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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09年10月23日 │150,000元 │SK0000000 │109年10月24日 │
│1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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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09年10月23日 │220,000元 │SK0000000 │109年10月24日 │
│2 │ │ │ │ │
├─┼───────────┼───────────┼───────────┼───────────┤
│00│109年10月23日 │220,000元 │SK0000000 │109年10月24日 │
│3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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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蔡伊倫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
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
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
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
裁定。
三、
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