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9695號
聲 請 人 黃榮春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劉世元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
債權人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倘其聲
請意旨有不明瞭或不完足之處,法院得命聲請人以書面說明
或補充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備時,得以其聲請不合法
裁定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3 款、第121
條及第513 條第1 項規定亦明。
二、查
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積欠工程款為由,聲請本院發支付命
令,經本院分別於民國109 年11月11日、同年12月4 日通知
命聲請人於文到5 日內⑴具狀詳細說明下列事項:①
債務人
為劉世元或佑福營造工程有限公司?②請求金額為何?(原
因事實
所載金額與請求標的金額不符)、利息如何計算?③
前項請求金額如係數筆金額合計,並請逐筆列名。④請求之
依據為何?請詳細說明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⑤本件所提模
板工程
承攬契約書,甲方為「大福聚建設實業有限公司」,
與本件請求關聯為何?⑵將聲請人所提供之隨身碟錄音檔內
容製成錄音譯文後送院參辦。聲請人亦已於同年11月12日、
同年12月8 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迄未補正
,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
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
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蔡伊倫
附註:
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