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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96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9695號 聲 請 人 黃榮春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劉世元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倘其聲 請意旨有不明瞭或不完足之處,法院得命聲請人以書面說明 或補充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備時,得以其聲請不合法 裁定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3 款、第121 條及第513 條第1 項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積欠工程款為由,聲請本院發支付命 令,經本院分別於民國109 年11月11日、同年12月4 日通知 命聲請人於文到5 日內⑴具狀詳細說明下列事項:①債務人 為劉世元或佑福營造工程有限公司?②請求金額為何?(原 因事實所載金額與請求標的金額不符)、利息如何計算?③ 前項請求金額如係數筆金額合計,並請逐筆列名。④請求之 依據為何?請詳細說明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⑤本件所提模 板工程承攬契約書,甲方為「大福聚建設實業有限公司」, 與本件請求關聯為何?⑵將聲請人所提供之隨身碟錄音檔內 容製成錄音譯文後送院參辦。聲請人亦已於同年11月12日、 同年12月8 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未補正 ,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 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蔡伊倫 附註: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