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88號
聲 請 人 台亞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翁玉玲
上列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
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提出能即時調查
之證據,以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
、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59 條及同法第284 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發公示催告,
惟其
聲請狀附表
所載發票
人與掛失
止付通知書之記載不同,形式上難以確認何人為票
據權利人,經本院分別於民國109 年10月22日、同年11月13
日通知命聲請人於文到5 日內釋明何者為正確及其原因,如
有誤繕則應具狀更正,該通知已分別於同年10月26日、同年
11月17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逾期
迄未補正,依前開規定,
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蔡伊倫
附註:
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