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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司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清算展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司字第18號 聲 請 人 王秋麟即豐懋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因豐懋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期日,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豐懋有限公司業經本院109 年度司司字 第2 號准予清算人就任在案,茲因豐懋有限公司尚未辦妥結 算申報,故無法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依公司法第87條第 3 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展期3 個月云云。 二、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 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 項固定有明文。清算人未於上開規定期限內清算完結者 ,依同法條第4 項規定,應處新台幣(下同)1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罰鍰。則清算期間原則上自清算人就任之日起算6 個月即告屆滿,清算人如認無法如期完成清算,自應於就任 之日起6 個月內之清算期間向法院聲請延展清算期間,以利 主管機關為監督上必要之檢查及管理,並保障股東及公司債 權人之權益,否則清算期間一旦屆滿,自無從再行延展。清 算期間屆滿後,清算人倘仍未清算完結者,清算並當然完 結,清算人仍應繼續執行其清算人之職務,惟不應再允其聲 請展期清算,否則公司法第87條第4 項行政處分科以罰鍰之 規定即成具文。又公司辦理清算應以何日為清算起算日,雖 法無明文,惟公司法第24條既規定,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 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復參酌同法第83條及第32 7 條等規定,應可解釋公司辦理清算以清算人就任之日為清 算起算日。 三、經查,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09 年1 月15日就任豐懋有限 公司清算人後,即於109 年1 月17日(本院收文章日期)具 狀向本院聲報清算人,經本院准予備查,並以109 年2 月7 日雲院惠民福109 年度司司字第2 號函請聲請人依公司法有 關規定儘速進行清算程序,且應於就任之日起6 個月內完結 清算,有前開函文附於本院109 年度司司字第2 號卷足稽, 則聲請人就公司法第87條第3 項關於清算期間之規定,自不 能諉為不知。聲請人如有正當事由不能按期完成清算,自應 於清算期間屆滿即109 年7 月14日前申敘理由向本院聲請展 期,然本件聲請人遲至應完結清算之期限屆滿後之109 年7 月16日始具狀為本件展期清算之聲請,有收文日期章戳蓋於 本件聲請狀可稽是以清算期間已經屆滿而無從展延,故本 件聲請顯非合法。況者,因公司法第87條第4 項僅規定清算 人不於規定期限內清算完結者,應處罰鍰,法律上並無清算 人於完結清算之期限屆滿後始聲請展期清算,亦應裁處罰鍰 之規定,故本院即不應准許聲請人所為本件展期清算之聲請 ,否則,將來清算人如於本院准予展延之期限內完結清算, 即無法再依公司法第87第4 項規定裁處罰鍰,如此,則公司 法第87條規定清算期限及逾期處以罰鍰之規定,將因聲請人 此脫法行為而形成具文。是綜上所述,本件聲請,自不應准 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蔡伊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