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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司字第 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陳報清算完結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司字第25號 聲 請 人 王秋麟即豐懋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報豐懋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豐懋有限公司(下稱豐懋公司)因未申請營 業登記經經濟部命令解散並撤銷公司登記,並向本院報清算 人就任,以109 年2 月7 日雲院惠民福109 年度司司字第2 號函准予備查在案,茲已於民國109 年7 月14日清算完結, 並檢附清算期內收支表、損益表、清算所得申報書、股東同 意書等件,聲請准予備查等語。 二、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於就任後,應以公告方法,催告債權報明債權,對於明知之債權人,並應分別通知,公司法第11 3 條及第88條分別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旨在促使清算人對於 已知或未知之債權透過通知或公告之方式通知債權人行使債 權,以便達成清償債務之目的,因之清算人若以公告之方法 催告債權人陳報債權,則必須等待申報債權期限期滿,始得 確定公司是否尚有積欠債務應為清償。再按公司法所定清算 完結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並附具經依規定以公告催告申 報債權及已通知債權人之證明,訟事件法第180條第1項第 2款,亦有明文。 三、經查,清算人未提出已以公告方法,催告債權人報明債權之 證明,經本院通知清算人補正,清算人於109 年11月25日具 狀陳報「公司未有營業之事實,因此不會有債權人之存在而 未有催告債權人之必要。」。豐懋公司究有無營業事實本 院無從認定,清算人本即應依法進行清算程序,清算人自始 未曾以公告方法,催告債權人報明債權,顯未依前揭法定清 算程序辦理清算,自難謂清算程序業已完結。是以,聲請人 聲報清算完結,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蔡伊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