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司字第25號
聲 請 人 王秋麟即豐懋有限公司之
清算人
上列
聲請人聲報豐懋有限
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豐懋有限公司(下稱豐懋公司)因未申請營
業登記經經濟部命令解散並撤銷公司登記,並向本院報清算
人就任,以109 年2 月7 日雲院惠民福109 年度司司字第2
號函
准予備查在案,茲已於民國109 年7 月14日清算完結,
並檢附清算期內收支表、損益表、清算所得申報書、股東同
意書等件,聲請准予備查等語。
二、
按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於就任後,應以公告方法,催告
債權人
報明債權,對於明知之
債權人,並應分別通知,公司法第11
3 條及第88條分別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旨在促使清算人對於
已知或未知之債權透過通知或公告之方式通知債權人行使債
權,以便達成清償債務之目的,因之清算人若以公告之方法
催告債權人
陳報債權,則必須等待申報債權期限期滿,始得
確定公司是否尚有積欠債務應為清償。再按公司法所定清算
完結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並附具經依規定以公告催告申
報債權及已通知債權人之證明,
非訟事件法第180條第1項第
2款,亦有明文。
三、
經查,清算人未提出已以公告方法,催告債權人報明債權之
證明,經本院通知清算人補正,清算人於109 年11月25日具
狀陳報「公司未有營業之事實,因此不會有債權人之存在而
未有催告債權人之必要。」。
惟豐懋公司究有無營業事實本
院無從認定,清算人本即應依法進行清算程序,清算人自始
未曾以公告方法,催告債權人報明債權,顯未依
前揭法定清
算程序辦理清算,自
難謂清算程序業已完結。
是以,聲請人
聲報清算完結,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蔡伊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