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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聲字第 2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214號 聲 請 人 永成鋼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冠勳 聲 請 人 世海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成 相 對 人 定源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蕭秀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 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永成鋼構有限公司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 幣273,665 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世海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訴訟費用額確 定為新臺幣292,783 元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 。次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 ,除前條第二項情形外,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 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同法第 93條亦有明文。而所謂訴訟費用,包括裁判費、同法第77條 之23至第77條之25所定之費用,即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 費、抄錄費、翻譯費、證人及鑑定人日旅費,及其他進行訴 訟之必要費用,其餘費用即訴訟費用。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前 經鈞院105 年度建字第7 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下稱 臺南高分院)106 年度建上字第32號及最高法院109 年台上 字第3026號民事判決確定在案。聲請人二人於上開事件曾支 出訴訟費用,鑑定費用各為合計新臺幣(下同)324,992 元 及307,690 元,亟待一併請求強制執行檢附相關收據影 本,聲請鈞院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事件卷宗審核結果,查: ㈠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本院105 年度建 字第7 號判決原告(即本件聲請人)敗訴,並知「訴訟費 用由原告負擔」。因聲請人不服上訴,經臺南高分院以106 年度建上字第32號判決: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永成鋼構有 限公司(下稱永成公司)、世海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世海公司)後開第二項之訴,及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訴 訟費用負擔之裁判均廢棄。被上訴人(即相對人)應給付上 訴人永成鋼構有限公司參佰零貳萬伍仟元及利息,應給付上 訴人世海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貳佰柒拾陸萬參仟捌佰肆拾 元及利息。上訴人世海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其餘上訴駁回 。並諭知「廢棄部分,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 擔。駁回上訴部分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世海營造工程 股份有限公司負擔。」。相對人不服上訴最高法院,經最 高法院109年台上字第3026號駁回上訴確定,合先敘明。 ㈡聲請人永成公司、世海公司於第一審訴之聲明分別請求相對 人即被告應給付3,025,000 元、3,236,334 元及利息,依其 請求,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 年度補字第589 號民事裁定 合併其訴之聲明計算裁判費,應徵收裁判費為63,073元,並 由聲請人二人共同預納在案。 ㈢聲請人因不服第一審裁判提起上訴,依法應徵收第二審裁判 費94,609元,亦由聲請人二人共同預納。聲請人並支出鑑定 費(囑託社團法人臺中市土木技師公會鑑定)450,000 元, 另相對人亦支出鑑定費5,000 元,是第二審訴訟費用為549, 609 元。 ㈣經臺南高分院106 年度建上字第32號判決被上訴人(即相對 人)應給付上訴人永成公司參佰零貳萬伍仟元及利息、世海 公司貳佰柒拾陸萬參仟捌佰肆拾元,並諭知「廢棄部分,第 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駁回上訴部分第二審訴 訟費用,由上訴人世海公司負擔。」,依臺南高分院106 年 度建上字第32號判決關於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第一、二審 廢棄部分之訴訟費用為566,448 元【計算式:一審(3,025, 000+2,763,840 )/ (3,025,000+3,236,334 )×63,073= 58,313.37 ;二審(3,025,000+2,763,840 )/ (3,025,00 0+3,236,334 )×549,609 =508,134.3 ,58,313.3+508, 134.3 =566,447.6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由被告即本件 相對人負擔;而第一審判決未經廢棄部分(即第二審世海公 司敗訴部分:472,494 元)之訴訟費用4,760 元【計算式: 63,073-58,313=4,760 元】,仍應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 另第二審駁回上訴部分之訴訟費用為41,475元【計算式:( 3,236,334 -2,763,840 )/6,261,334×549,609 =41,474 .7】,應由聲請人世海公司負擔。 四、綜上所述,相對人於本件訴訟程序中所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確 定為566,448 元,聲請人應受給付金額詳如後附附表所示, 並依首揭規定,加計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五、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吳憲信 計算書: ┌─────────────┬────────────┬──────────┐ │項 目│ 金 額 (新台幣) │ 備 註 │ ├─────────────┼────────────┼──────────┤ │第一審裁判費 │63,073 元 │聲請人共同繳納。 │ ├─────────────┼────────────┼──────────┤ │第二審上訴裁判費 │94,609 元 │聲請人共同繳納。 │ ├─────────────┼────────────┼──────────┤ │第二審鑑定費 │455,000 元 │其中450,000 元由聲請│ │ │ │人共同繳納。5,000 元│ │ │ │由相對人繳納。 │ ├─────────────┼────────────┼──────────┤ │合 計 │612,682 元 │ │ └─────────────┴────────────┴──────────┘ 附表: ┌───────┬─────────────┬──────────────┐ │ │應受給付之訴訟費用 │計算式 │ ├───────┼─────────────┼──────────────┤ │永成鋼構有限公│ 273,665元 │566,4470.4831=273,665 │ │司 │ │ │ ├───────┼─────────────┼──────────────┤ │世海營造工程股│ 292,783元 │566,4470.5168=292,783 │ │份有限公司 │ │ │ ├───────┴─────────────┴──────────────┤ │聲請人支出之訴訟費用,均應按聲請人於訴之聲明中請求金額之比例定之,比例如│ │下:永成公司為0.0000000 【計算式:3,025,000 (3,025,000+3,236,334)= │ │ 0.0000000 】,世海公司為0.0000000 【計算式:3,236,334 (3,025,000+3, │ │ 236,334 =0.0000000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