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214號
聲 請 人 永成鋼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冠勳
聲 請 人 世海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成
相 對 人 定源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蕭秀湄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定
訴訟費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
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永成鋼構有限公司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
幣273,665 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世海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訴訟費用額確
定為新臺幣292,783 元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
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
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
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
。次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
,除前條第二項情形外,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
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
他造之差額,同法第
93條亦有明文。而所謂訴訟費用,包括裁判費、同法第77條
之23至第77條之25所定之費用,即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
費、抄錄費、翻譯費、證人及
鑑定人日旅費,及其他進行訴
訟之
必要費用,其餘費用即
非訴訟費用。
二、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前
經
鈞院105 年度建字第7 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下稱
臺南高分院)106 年度建上字第32號及最高法院109 年
台上
字第3026號民事判決確定在案。聲請人二人於
上開事件曾支
出訴訟費用,鑑定費用各為合計新臺幣(下同)324,992 元
及307,690 元,亟待一併請求
強制執行,
爰檢附相關收據影
本,聲請鈞院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上開事件卷宗審核結果,查:
㈠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本院105 年度建
字第7 號判決原告(即
本件聲請人)敗訴,並
諭知「訴訟費
用由原告負擔」。因聲請人不服
上訴,經臺南高分院以106
年度建上字第32號判決:原判決關於
駁回上訴人永成鋼構有
限公司(下稱永成公司)、世海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世海公司)後開第二項之訴,及該部分
假執行之聲請
暨訴
訟費用負擔之裁判均廢棄。被上訴人(即相對人)應給付上
訴人永成鋼構有限公司參佰零貳萬伍仟元及利息,應給付上
訴人世海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貳佰柒拾陸萬參仟捌佰肆拾
元及利息。上訴人世海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其餘
上訴駁回
。並諭知「廢棄部分,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
擔。駁回上訴部分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世海營造工程
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嗣相對人不服上訴最高法院,經最
高法院109年台上字第3026號駁回上訴確定,
合先敘明。
㈡聲請人永成公司、世海公司於第一審
訴之聲明分別請求相對
人即
被告應給付3,025,000 元、3,236,334 元及利息,依其
請求,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 年度補字第589 號民事裁定
合併其訴之聲明計算裁判費,應徵收裁判費為63,073元,並
由聲請人二人共同預納在案。
㈢聲請人因不服第一審裁判提起上訴,依法應徵收第二審裁判
費94,609元,亦由聲請人二人共同預納。聲請人並支出鑑定
費(囑託社團法人臺中市土木技師公會鑑定)450,000 元,
另相對人亦支出鑑定費5,000 元,是第二審訴訟費用為549,
609 元。
㈣經臺南高分院106 年度建上字第32號判決被上訴人(即相對
人)應給付上訴人永成公司參佰零貳萬伍仟元及利息、世海
公司貳佰柒拾陸萬參仟捌佰肆拾元,並諭知「廢棄部分,第
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駁回上訴部分第二審訴
訟費用,由上訴人世海公司負擔。」,依臺南高分院106 年
度建上字第32號判決關於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第一、二審
廢棄部分之訴訟費用為566,448 元【計算式:一審(3,025,
000+2,763,840 )/ (3,025,000+3,236,334 )×63,073=
58,313.37 ;二審(3,025,000+2,763,840 )/ (3,025,00
0+3,236,334 )×549,609 =508,134.3 ,58,313.3+508,
134.3 =566,447.6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由被告即本件
相對人負擔;而第一審判決未經廢棄部分(即第二審世海公
司敗訴部分:472,494 元)之訴訟費用4,760 元【計算式:
63,073-58,313=4,760 元】,仍應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
另第二審駁回上訴部分之訴訟費用為41,475元【計算式:(
3,236,334 -2,763,840 )/6,261,334×549,609 =41,474
.7】,應由聲請人世海公司負擔。
四、
綜上所述,相對人於本件訴訟程序中所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確
定為566,448 元,聲請人應受給付金額詳如後附附表所示,
並依
首揭規定,加計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五、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吳憲信
計算書:
┌─────────────┬────────────┬──────────┐
│項 目│ 金 額 (新台幣) │ 備 註 │
├─────────────┼────────────┼──────────┤
│第一審裁判費 │63,073 元 │聲請人共同繳納。 │
├─────────────┼────────────┼──────────┤
│第二審上訴裁判費 │94,609 元 │聲請人共同繳納。 │
├─────────────┼────────────┼──────────┤
│第二審鑑定費 │455,000 元 │其中450,000 元由聲請│
│ │ │人共同繳納。5,000 元│
│ │ │由相對人繳納。 │
├─────────────┼────────────┼──────────┤
│合 計 │612,682 元 │ │
└─────────────┴────────────┴──────────┘
附表:
┌───────┬─────────────┬──────────────┐
│ │應受
給付之訴訟費用 │計算式 │
├───────┼─────────────┼──────────────┤
│永成鋼構有限公│ 273,665元 │566,4470.4831=273,665 │
│司 │ │ │
├───────┼─────────────┼──────────────┤
│世海營造工程股│ 292,783元 │566,4470.5168=292,783 │
│份有限公司 │ │ │
├───────┴─────────────┴──────────────┤
│聲請人支出之訴訟費用,均應按聲請人於訴之聲明中請求金額之比例定之,比例如│
│下:永成公司為0.0000000 【計算式:3,025,000 (3,025,000+3,236,334)= │
│ 0.0000000 】,世海公司為0.0000000 【計算式:3,236,334 (3,025,000+3, │
│ 236,334 =0.0000000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