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10/17-10/18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消債更字第 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5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蘇婉禎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蘇婉禎自中華民國一0九年十二月九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更 生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 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 萬元 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 更生;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 ,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 、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 之調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 條、第 42條第1 項、第15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法院開始 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 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 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 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債條例第45條第1 項、第16條第1 項亦分別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蘇婉禎因有不能清償債 務之虞情事,前已向雲林縣西螺鎮調解委員會,申請債務清 理之調解,經該會以108 年度西鎮民調字第94號調解不成立 ,又聲請人所負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約 2,100,252 元,並未逾1,200 萬元,每月收入扣除生活必要 支出及扶養費支出剩餘約1,000 元可供清償債務,復未經法 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依消債條例規定聲請准 予更生等語。 三、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據其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 書、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及債務人清冊、雲林縣西螺鎮調解 委員會108 年度西鎮民調字第94號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全國 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查詢金融機構開戶帳號及餘額 之切結書、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單首頁及保單 價值準備金一覽表、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 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勞工保險異動查詢、10 7 至108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收入切結書、 受扶養人李金葉之門診收據及醫療診斷證明書、戶籍謄本( 現戶全戶)、家族系統表、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當 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安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書函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西螺郵局存摺明 細等為憑(見本案卷第8 至12頁、第14至35頁、第93至101 頁)。而參酌聲請人名下資產,僅有以要保人身分投保之南 山人壽有效保單4 份,其解約金共約27,335元,及其西螺郵 局帳戶存款餘額93元,資產共僅約27,428元,其復切結現以 打零工維生,每月收入約18,000元,於扣除其所陳報每月個 人生活必要費用13,000元及對母親李金葉之扶養費4,000 元 後,所餘每月可供清償債務之金額僅餘1,000 元,惟依各債 權人之陳報,債務人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至少3,802,535 元(見本案卷第46至90頁、第120 至140 頁),於扣除其現 有資產27,428元,尚有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約3,441,734 元 ,則以其上開每月只能清償1,000 元之清償能力計,至少須 清償316 年餘,始得清償完畢,如加計期間產生之利息及違 約金,則清償完畢之時間將更長,足認聲請人主張其有不能 清償債務之虞之情事,堪信屬實。此外,聲請人復查無消債 條例第6 條第3 項、第8 條或第46各款所定應駁回更生聲請 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核屬有據,應予准許。揆 諸首開規定,應予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 本件更生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國勝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洪明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