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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消債更字第 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62號 債 務 人 張玉秀 代 理 人 林堯順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 明到院,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 料到院,定期命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程尹鈴 附表: 一、請聲請人說明目前任職何處?每月薪資所得數額為何?並請 聲請人提出【最近6 個月期間】,每月收入所得之相關證明 文件(如薪資單、薪資明細表、薪資存摺封面及內頁等)。 如有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證明(如聲請人出 具之切結書、雇主出具之在職薪資證明書等)。 二、提出聲請人及受扶養人馬陳秋枝、馬揚芯於銀行、郵局、農 漁會、合作社等相關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集 保存摺或其他投資存摺等)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 料並補登存摺自民國107 年12月4日起今之交易明細)。 三、提出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有效人壽保 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用繳納證明 ,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及依約可領取之保險給 付項目、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並敘明各保險契 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 ,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 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四、陳報聲請人「個人」每月支出生活必要費用為何及各項支出 項目、金額,予以條列說明,並提出對應各項支出之證明單 據,如與第三人共居,請說明此如何分擔生活費用(須附 計算式)。 五、依聲請人提出受扶養人馬揚芯107 、108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 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多層次傳銷事業參加人107 、108 年度進 貨資料申報表,馬揚芯為公益彩券甲類經銷商且為美商亞洲 美樂家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之參加人,其每月所得為何?其 是否有需聲請人扶養? 六、依聲請人提出受扶養人馬陳秋枝多層次傳銷事業參加人107 、108 年度進貨資料申報表,馬陳秋枝為美商亞洲美樂家有 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之參加人,其每月所得為何?其是否有需 聲請人扶養? 七、提出受扶養人馬陳秋枝、馬揚芯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 詢清單,並說明應受扶養人馬陳秋枝有無其他應分擔扶養義 務之人(如聲請人配偶之兄弟姊妹)?如另有其他依法應分 擔之人,一併陳報其姓名,及其與馬陳秋枝之關係。並說明 扶養費用之分擔方式及分擔數額為何?分擔理由為何?並提 出相關文件證明。 八、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列方式分項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 號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