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破字第3號
聲 請 人 張景耀即張景煌
破產管理人 許視捷
律師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張景耀即張景煌破產。
選任許視捷律師為
本件破產管理人。
申報
債權之
期間自即日起至民國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止。
第一次
債權人會議定於民國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星期五)下
午三時在本院第六法庭召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為
第三人佑泰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下
稱佑泰公司)之負責人,因佑泰公司前受金融情勢影響虧損
,為使公司度過危機,聲請人以自己名義向金融機構借貸或
借貸保證,
惟佑泰公司終仍因營運不順,已向法院聲請
破產
程序,而聲請人現況僅有如附表一所示資產約新臺幣(下同
)7,413,521 元可供處分,卻積欠如附表二所列債權人債務
約計151,755,841 元,已超過聲請人財產所能清償之範圍,
顯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形,
爰依破產法規定,請求法院裁定
准予破產宣告等語。
二、
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依破產法所規定之破產程序,清
理其債務。債務人停止支付者,
推定其為不能清償;破產,
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破產,除另有規定外,
得因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宣告之。破產法第1 條、第57條
、第5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破產法第148 條規定之
旨趣,除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
破產財團之費用及財團之債
務外,尚
難認無宣告破產之實益。法院對於破產之聲請,在
裁定前,得
依職權為必要之調查,並傳訊債務人、債權人及
其他
關係人,破產法第63條第2 項規定甚明。故法院就破產
之聲請,應依職權為必要之調查,除債務人確係毫無財產可
構成破產財團,或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破產財團之費用及
財團之債務,無從依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始得以無宣告破
產之實益,裁定
駁回聲請外,如債務人之財產已足敷清償破
產財團之費用及財團之債務,即應宣告破產(司法院院字第
1505號解釋
參照)。
三、
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其為佑泰公司之負責人,因佑泰公司前受金融情
勢影響虧損,為使公司度過危機,聲請人以自己名義向金融
機構借貸或借貸保證,惟佑泰公司終仍因營運不順,已向法
院聲請破產程序,而聲請人現況僅有如附表一所示資產約7,
413,521 元可供處分,卻積欠如附表二所列債權人債務約計
151,755,841 元,已超過其個人財產所能清償之範圍
等情,
業據其提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清查清單、106 年度及10
7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
、債權人
陳報債權證明資料、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
詢
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本院103 年度破字第2 號裁
定、聲請人個人金融帳戶存摺存摺封面及內頁歷史交易紀錄
、陽明山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名冊等件為證(本院卷第21
至47頁、第93至114 頁、第117 至119 頁、第149 至162頁
、第175 至195 頁、第197 至231 頁、第251 至253 頁、第
273 至281 頁),是聲請人主張其資產已不足以清償其債務
等情,
堪認屬實。
㈡、又依破產法第95條、第96條、第128 條等規定,債務人如經
法院宣告破產,破產財團除須支付破產管理人及監查人之
報
酬、破產人及其家屬之必要生活費用外,尚需支付破產程序
進行所需支出之費用,如破產管理人清償、整理債務人之財
產狀況,並編造債權及資產表,召開債權人會議,行使其他
權限等及支付破產財團之管理、變價及分配所生之費用等項
目,以及其他破產程序進行所需支出之費用。查破產人目前
尚有約7,413,521 元資產; 又聲請人陳報其與家屬每月必要
生活費用項目包括生活費7,000 元、交通費500 元、雜費(
含健保費、水電瓦斯等)3,000 元,合計10,500元,不足處
則由家人負擔(本院卷第233 頁),是聲請人雖未提出各項
費用相關證明及單據,惟此金額並未逾衛生福利部所公告臺
灣省109 年最低生活費12,388元之標準,應屬
適當;參以依
「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所規定破產事件之辦案期限
為2 年推算,於破產程式進行期間所需支出財團費用約為25
2,000 元(計算式:10,500x24=252,000 )。故以
上開聲請
人之資產扣除破產管理人之報酬與破產人及其家屬之必要生
活費用後,應有餘裕可支應破產財團之管理變價及分配所生
之費用,且亦有餘款可分配予全體債權人,而多數債權人均
已陳明其債權數額,則本件破產事務顯
非繁雜,準此,聲請
人具資產不足清償債務之破產原因,且其債權人為2 人以上
,其資產復尚足以組成破產財團、支應破產財團費用,有破
產實益,是聲請人聲請宣告其破產,
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
許。
四、末按破產管理人,應就會計師或其他適於管理該破產財團之
人中選任之,破產法第83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許視捷律師
登錄於雲林律師公會執行律師業務,且經本院徵詢後亦表示
願意擔任本件破產管理人,本院認其適於管理本件破產財團
及進行破產程序,爰依
前揭規定,選任其為破產管理人,以
利進行本件破產程序之進行。爰併依破產法第64條規定,
諭
知申報債權之期間如主文第3 項所示。
五、依破產法第63條、第64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一馨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夙惠
附表一(聲請人財產狀況):
┌─┬───────────┬───────────────┬─────────┐
│編│種類 │價值(單位:新臺幣) │備註 │
│號│ │ │ │
├─┼───────────┼───────────────┼─────────┤
│1 │雲林縣斗六市○○段社口│依公告現值計算價值115,638元 │(本院卷第27頁、第│
│ │小段147-1 地號土地 │(計算式:176㎡×29,000/㎡× │175 頁) │
│ │ │841/37120=115,638 ) │ │
├─┼───────────┼───────────────┼─────────┤
│2 │雲林縣斗六市○○段社口│依公告現值計算價值727,923元 │(本院卷第29頁) │
│ │小段147-6 地號土地 │(計算式:272㎡×29,000/㎡× │ │
│ │ │58100/629590=727,923 ) │ │
├─┼───────────┼───────────────┼─────────┤
│3 │嘉義縣○○鄉○○段41- │依公告現值計算價值28,441元 │(本院卷第31頁) │
│ │5地號土地 │(計算式:746㎡×610/㎡× │ │
│ │ │1/16=28,441) │ │
├─┼───────────┼───────────────┼─────────┤
│4 │嘉義縣○○鄉○○段41- │依公告現值計算價值199,736元 │(本院卷第33頁) │
│ │65 地號土地 │(計算式:7,609㎡×210/㎡ │ │
│ │ │×1/8=199,736) │ │
├─┼───────────┼───────────────┼─────────┤
│5 │嘉義縣○○鄉○○段41- │依公告現值計算價值53,223元 │(本院卷第35頁) │
│ │66 地號土地 │(計算式:698㎡×610/㎡× │ │
│ │ │1/8=53,223) │ │
├─┼───────────┼───────────────┼─────────┤
│6 │雲林縣斗六市○○○段保│依公告現值計算價值136,000元 │(本院卷第37頁) │
│ │長廍小段1039地號土地 │(計算式:366㎡×4,000/㎡× │ │
│ │ │34/366=136,000) │ │
├─┼───────────┼───────────────┼─────────┤
│7 │雲林縣斗六市○○段964 │依公告現值計算價值1,179,935元 │(本院卷第41頁) │
│ │地號土地 │(計算式:919.43 ㎡×7,700/㎡ │ │
│ │ │×157/942=1,179,935 ) │ │
├─┼───────────┼───────────────┼─────────┤
│8 │雲林縣○○鄉○○段747 │依公告現值計算價值212,089元 │(本院卷第21頁、第│
│ │地號土地 │(計算式:275.44 ㎡×770/㎡× │39頁) │
│ │ │1/1=212,089) │ │
├─┼───────────┼───────────────┼─────────┤
│9 │雲林縣斗六市○○段社口│依公告現值計算價值1,827,233元 │(本院卷第21頁、第│
│ │小段92-15地號土地 │(計算式:471㎡×53,679/㎡× │45至47頁) │
│ │ │3404/47100=1,827,233) │ │
├─┼───────────┼───────────────┼─────────┤
│10│雲林縣斗六市○○路196 │依現值計算價值341,800元 │(本院卷第21頁) │
│ │號7樓之4房屋 │ │ │
├─┼───────────┼───────────────┼─────────┤
│11│雲林縣○○市○○路○○號│依現值計算價值25,640元 │(本院卷第21頁) │
│ │房屋 │ │ │
├─┼───────────┼───────────────┼─────────┤
│12│陽明山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價值50,000元 │(本院卷第273 頁)│
│ │股票 │ │ │
├─┼───────────┼───────────────┼─────────┤
│13│現金 │150,000元 │(本院卷第171 頁)│
├─┼───────────┼───────────────┼─────────┤
│14│本院108 年度司執字第30│2,358,715元 │(本院卷第167 頁、│
│ │980 號分配款 │ │第239 頁) │
├─┼───────────┼───────────────┼─────────┤
│15│華南商業銀行存款 │53元 │(本院卷第219 頁)│
│ │ │189元 │(本院卷第223 頁)│
├─┼───────────┼───────────────┼─────────┤
│16│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存款 │439元 │(本院卷第221 頁)│
├─┼───────────┼───────────────┼─────────┤
│17│合作金庫銀行存款 │1,309元 │(本院卷第227 頁)│
├─┼───────────┼───────────────┼─────────┤
│18│臺灣銀行存款 │60元 │(本院卷第229 頁)│
├─┼───────────┼───────────────┼─────────┤
│19│斗六市農會存款 │269元 │(本院卷第231 頁)│
├─┼───────────┼───────────────┼─────────┤
│20│臺中民權路郵局存款 │4,829元 │(本院卷第275 至28│
│ │ │ │1 頁) │
├─┼───────────┼───────────────┼─────────┤
│ │合計 │7,413,521 元 │ │
└─┴───────────┴───────────────┴─────────┘
附表二(債權人陳報債權情形):
┌─┬───────┬───────────────────┬─────────┐
│編│債權人 │債權金額(單位: 新臺幣) │備 註 │
│號│ │ │ │
├─┼───────┼───────────────────┼─────────┤
│1 │臺灣銀行股份有│尚未具狀陳報。 │(本院卷第123 至 │
│ │限公司 │ │125 頁) │
│ │ │(聲請人陳報12,077,000元) │(本院卷第49頁) │
├─┼───────┼───────────────────┼─────────┤
│2 │台灣土地銀行股│3 筆欠款,本金總額合計39,916,275元 │(本院卷第145 至 │
│ │份有限公司 │ │162 頁) │
├─┼───────┼───────────────────┼─────────┤
│3 │澳商澳盛銀行集│陳報債權已移轉至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本院卷第265 頁)│
│ │
團股份有限公司│份有限公司。 │ │
│ │ │(聲請人陳報13,085元) │(本院卷第49頁) │
├─┼───────┼───────────────────┼─────────┤
│4 │台新國際商業銀│尚未具狀陳報。 │ │
│ │行 │(聲請人陳報3,732元) │(本院卷第49頁) │
├─┼───────┼───────────────────┼─────────┤
│5 │華南商業銀行股│7 筆欠款,本金總額合計96,802,864元 │(本院卷第93至114 │
│ │份有限公司 │ │頁) │
├─┼───────┼───────────────────┼─────────┤
│6 │財政部中區國稅│稅款2,418,487元 │(本院卷第119 頁)│
│ │局雲林分局 │ │ │
├─┼───────┼───────────────────┼─────────┤
│7 │財政部臺北國稅│稅款524,398元 │(本院卷第253 頁)│
│ │局 │ │ │
├─┼───────┼───────────────────┼─────────┤
│ │合計 │151,755,841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