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簡上字第78號
上 訴 人 吳宗儒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0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
本件拆除地上物事件,因被上訴人前已就訟爭土地(即座落雲林縣○○鎮○○段000 ○000 地號土地)提出分割訴訟,經由本院以110 年度訴字第103 號判決後,復經上訴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下稱臺南高分院)審理,為免將來兩訴訟裁判結果發生歧異矛盾,本院爰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茲查該分割共有物事件,業經臺南高分院於民國112 年11月30日判決並已確定在案,此有上訴人所提出之臺南高分院110 年度上字第284 號判決書影本及被上訴人所提出之該案判決確定證明影本等在卷可稽。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
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