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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履約保證金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1號 原   告 永得美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有聰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立雲林科技大學間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5,372,218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4,262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淑美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