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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30號 原   告 咏正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信嶧 訴訟代理人 簡承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旭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20,37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淑美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