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30號
原 告 咏正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信嶧
訴訟代理人 簡承佑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旭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報酬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20,37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淑美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