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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加倍返還定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31號 原   告 永慶不動產雲林斗六加盟店即鴻海房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家村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文河間請求加倍返還定金事件,原告起訴雖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 元,原告僅繳納1,000 元,尚 不足5,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淑美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