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35號
原 告 德鴻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美鳳
訴訟代理人 吳權峰
上列原告與
被告紘宜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撤銷廢除雲林縣○○鄉○
○段○○○○○○號土地之建築執照,係屬財產權之訴訟,
惟其所得
受客觀利益之數額誠屬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
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
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
分之一即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定之,是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165 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王淑美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