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36號
原 告 斗南魚市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沈暉勛
上列原告與
被告簡素卿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00,78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7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王淑美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