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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0號 原   告 廣晉能源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安婕 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映暉能源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926,38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王淑美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