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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88號 原   告 巨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益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宗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47,19 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9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 未繳納,即駁回原告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淑美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