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26號
原 告 上允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麗芳
上列原告與
被告永懋造紙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交付妥善處理文件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
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應
交付113.85公噸之廢木材妥善處理文件予原告,性質上屬因財產
權而起訴,且依卷內資料,尚難估算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
客觀上利益,是其
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2之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
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
額數加十分之一即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定之,是
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淑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劉興錫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