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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2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交付妥善處理文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26號 原   告 上允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懋造紙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交付妥善處理文件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應 交付113.85公噸之廢木材妥善處理文件予原告,性質上屬因財產 權而起訴,且依卷內資料,尚難估算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 客觀上利益,是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2之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 額數加十分之一即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定之,是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劉興錫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