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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2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票據上利益償還請求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43號 原   告 台灣佳慶綜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進財 上列原告與被告丁朝瑞間請求票據上利益償還請求權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 964,759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4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興錫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