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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2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48號 原   告 吉晟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書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芳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591,923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 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興錫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